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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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微信群内的红包并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的。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

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1

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微信群抢防疫捐款红包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群主发现后,李某被拉黑,无法进入该群。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微信群、QQ群等网络聊天群的活跃,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早已不是新鲜事了,这已成为很多人都熟悉甚至乐此不疲的“娱乐”活动。但是,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却被判处盗窃罪的事情倒为少见。这并非执法不当,而是当事人所谓的“抢红包”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已经成了一项活跃群内气氛,祝贺喜事的“娱乐活动”。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则可以抢到金额不等的红包,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予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

但是,并非所有的“抢红包”行为都是娱乐活动。无视规则,偷抢具有专门属性,指向特定权利人的红包的',已经涉嫌违法乃至犯罪。因为,专属红包内的财产是有权属的,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在权利人收取红包前,红包依然属于发红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内向特殊对象发送专属红包而“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当然,有人认为,盗窃就是通常而言的“偷东西”,需要有秘密窃取的情节。但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秘密窃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行为。

也就是说,即便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拿”“拾”“捡”他人财物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譬如,将停放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共享单车骑回家据为己有的,或者将停放在马路边忘记锁车门的汽车开走的,将农村田间地头无人看护的牛羊牵走的,在公交车、广场等场所偷窃的,均构成盗窃。这样的定性和处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识和是非判断标准。反而,要是将前述行为认定为“捡拾”他人物品的话,既放纵了违法犯罪,也颠覆了人们的认识和社会常识。

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 第2张

微信群显然类似于公共场所,属于虚拟公共场所,在群内“抢”有权利归属的红包自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专门权属的红包而“抢走”的,类似于与在公共场所将共享单车骑回家的行为,涉嫌盗窃。故而,明知系专属红包而故意抢走且拒不退还并退群消失的行为,被判定盗窃罪一点也不冤。

该事件显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红包并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的。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该红包是供群友娱乐随便抢的红包,还是具有专门归属的红包,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这也说明,人们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如果随意而为,投机取巧的话,就可能触犯法律。

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2

近日,一起微信群员因“抢红包”被判盗窃罪的案子,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这一案件的法院判决,向大家揭示了微信群里抢红包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橙柿互动“律师来了”栏目邀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宁松博士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表示,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衍生产品,逐渐变为一种日常行为方式,但微信红包存在多个层面的法律风险,也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大家小心谨慎。

案情回顾

抢微信群防疫捐款红包1200元

被盗窃罪,罚2400元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

之后,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并退出该群。

微信群内抢红包为什么构成盗窃 第3张

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群主发现后,李某被拉黑,无法进入该群。

2020年2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从被告李某处扣押现金1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被害人。2021年8月4日,沂水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财产利益。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

抢“定向微信红包”还可能涉嫌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被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

而抢“定向微信红包”不仅有可能涉嫌盗窃罪,还有可能涉嫌抢劫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基于网络抢“定向微信红包”一般不会涉嫌暴力胁迫,但有可能涉嫌“其他方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他方法”做出列举式规定,但“其他方法”的本质是使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在特定情形下抢“定向微信红包”完全有可能存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所以抢“定向微信红包”有涉嫌抢劫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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