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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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是近几年才流行起来的一种社交方式之一,微信群里的“抢红包”也是分合法与非法的,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

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1

山东沂水县人民法院消息,去年初,市民李某加入某群,在明知红包系由专人接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抢了300元红包,拒不退还并退群。

随后,李某再次加入该群,又抢了900元红包。沂水县公安局从李某处扣押1200元,退还给被害人

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

2021年8月4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财产利益,被判盗窃罪,罚金2400元。

据介绍,一般在微信群众发放的凭手气红包,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则可以抢到金额不等的红包,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与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

但专属红包内的财产是有权属的,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

在权利人收取红包前,红包依然属于发红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内向特殊对象发送专属红包而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

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该红包是供群友娱乐随便抢的红包,还是具有专门归属的红包,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

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2

抢“定向微信红包”还可能涉嫌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被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

而抢“定向微信红包”不仅有可能涉嫌盗窃罪,还有可能涉嫌抢劫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基于网络抢“定向微信红包”一般不会涉嫌暴力胁迫,但有可能涉嫌“其他方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他方法”做出列举式规定,但“其他方法”的本质是使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在特定情形下抢“定向微信红包”完全有可能存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所以抢“定向微信红包”有涉嫌抢劫犯罪的风险。

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 第2张

收受微信红包也可能涉嫌新型受贿

本案中,尽管单个微信红包的'金额不大,但抢收多个微信红包后,就会达到金额巨大的构罪标准。

而经常性的收受微信红包,也容易产生新型受贿,容易导致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明显超过礼尚往来范畴的微信红包,国家工作人员要引起充分注意。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的(微信红包也属于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微信红包,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微信红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兑现,也不论谋取利益的时间),会涉嫌构成受贿罪。

抢他人微信红包构成盗窃罪原因 第3张

谨防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的赌博行为

除此之外,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在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的赌博行为,这种从表面来看似乎只是一种娱乐的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

如果基于营利目的,在微信群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对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犯罪的行为,若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开放性、经营性,会被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若组织架构简单、封闭性强,则会被认定为赌博罪,浙江此前都已有生效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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