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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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大家在生活中都知道,在马路上奔驰的车俩对于行人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一不小心如果酿成了交通事故,可能就会失去生命,那么孕妇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吧。

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1

1、第一种意见。《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第二种意见。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所以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笔者更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这种处理更有利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虽然这种处理目前法律依据并不明确。

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关于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的情形立法需要完善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意外事故使母体内的胎儿遭受侵害的诉讼案,但由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于胎儿保护的规定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法学界对于对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认识也大不相同,导致司法实务中是否支持该项请求权的态度也迥然各异,甚至对完全相同的案例得出的是截然相反的判决。针对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回避胎儿损害赔偿问题的发生与日益增多的趋势,胎儿势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对胎儿如何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也将是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虽然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胎儿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义的“人”,就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但是作为孩童出生后的民事权利却应该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孩童在出生前在母体受到的伤害,势必使之出生后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了侵害,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再完整。本案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导致胎儿早产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为其母体受到了伤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不能与正常出生的婴儿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权。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并不必要求同时发生,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是胎儿本身的权利,而是其出生后作为孩童的权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2

一名待产孕妇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孕妇虽未受伤但因受到惊吓,身体感到有点不适,后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住院观察。事后,孕妇为赔偿问题,将轿车司机及承保小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孕妇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3303元。

去年12月21日,张某驾驶小轿车在倒车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右侧后部发生轻微碰撞,杨某的电动车晃动了一下,但并未摔倒,小轿车也未碰擦到杨某本人。但由于事发时,杨某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因受到事故惊吓,杨某当即感到肚子疼痛,在亲属陪同下,杨某去医院检查,未发现有恙,但医生建议住院观察。后杨某于24日起住院观察4天,共花去医药费1879元。后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将张某及承保小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在该起事故中杨某未有损伤,但考虑到其是怀孕8个月的孕妇,因事故导致的紧张、惊吓等情绪可能致使肚子疼痛,去医院检查、观察属合理诊疗范围,且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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