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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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修订,《未保法》从整体字数到条文内容、专章上都有所增加,还对30余个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此,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为认为,“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即将掀开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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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有的7章72条扩展到9章132条,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和之前相比,主要变化在哪里?四川在贯彻落实新法上,都做了哪些安排和部署?这些问题都牵动着许多家长的心。

5月31日下午3点,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为就“健全体制机制 拓展服务内容 提升保障水平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详细解读《未保法》修订内容,并就网友们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次修订,《未保法》从整体字数到条文内容、专章上都有所增加,还对30余个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此,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为认为,“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即将掀开新篇章。”

针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政厅也结合实际,确立了“5+1”工作任务。

即开展一部立法调研,按照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目前已形成《条例》修订初稿,即将征求部门和公众意见;建立一套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目前,省级已建立了由黄强省长任组长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计一系列宣传活动,会同法院、检察院、网信、司法、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点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宣传系列活动;推动一批标准化阵地建设,结合“十四五”规划,在市、县建设或转型升级一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乡镇建立未保工作站,在村(社)整合建立一批标准化儿童服务中心;搭建一个信息平台,结合12345热线,开通运营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统筹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此外,还将筹备召开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现场会,打响四川未保工作品牌,为全国未保工作贡献“四川范本”。

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张

今后,四川还将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扩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晓率。“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先知道法律要求,才能把法律要求落实到行动上。”邓为表示,目前,省民政厅已联合司法厅等11个部门,印发了《主题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将5月的最后一个周确定为主题宣传周、6月确定为主题宣传月,用一个多月时间,全省各级各部门集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宣传活动,再将《未保法》宣传转入常态化。此外,四川将开展包括现场宣传活动、评选竞赛活动、专题学习培训等4大类12项线上与线下活动,让《未保法》走进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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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3张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

修订后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老师侮辱学生、“娃娃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历了哪些修改?

1988年1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原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的批复精神,团中央牵头成立了全国青少年立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1 9 8 9 年,团中央和国家教委在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的青少年立法问题研讨会的基础上,再次修改《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后经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反复讨论修改。

1991年6月21日,该《草案》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和修改、补充。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着重加以强调,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亮点二:特别强调素质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亮点三: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老师针对未成年人说出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法律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亮点五:电邮日记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

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能否随意查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六: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戒除网瘾,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成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亮点,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亮点七:“娃娃亲”受到法律禁止

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许多家长出于习俗或其他考虑,早早为孩子订立“娃娃亲”。对于这种现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亮点八: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对不少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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