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广告汇源果汁属欺诈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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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们买饮料也多了,目前市场上饮料大体分两类,一类是以可乐为首的碳酸类饮料,一类是以橙汁为首的果汁类饮料。汇源果汁这些年广告打得很响,知名度很高。然而,打假名人王海前段时间发现汇源涉嫌误导消费者。

假广告汇源果汁属欺诈误导消费者

汇源100%橙汁实为复原橙汁,其标示名称隐去“复原”二字仅标为“橙汁”涉嫌欺诈误导消费者。

一,“复原橙汁”是GB/T21731「4产品分类」里规定的词语,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准委2015年的回复,涉案食品的分类名称应当是“复原橙汁”。

GB/T21731第4.1条把橙汁分为复原橙汁和非复原橙汁。同时规定,复原橙汁有两种配料,是水和浓缩橙汁的混合物(非复原橙汁的配料仅为橙果实,是单一配料,不是混合物)。因此,“复原橙汁”是涉案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能够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的名称可以是“复原橙汁、还原橙汁、浓缩还原橙汁、复水再制橙汁、复水橙汁”等词语,但“橙汁”不能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的名称,因此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四)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产品质量法释义》指出“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橙汁”这个名称不能区别复原橙汁和非复原橙汁这两种产品,不能反映本案食品的配料成分和复原特色,不合法。

三,橙汁这个概念对应两种客体,不属于名称范畴,不是GB7718所指的食品名称,“复原橙汁”才是复原橙汁产品的名称。

1,标准中规定的词语,并不都是某产品的名称。比如GB/T21731规定的五个词语“橙汁”“浓缩橙汁”“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橙汁饮料”,并不都是产品复原橙汁的名称,定义和产品实物能一一对应的,才是产品的名称(见GB/T20001.1第一款及第4条b项)。

2,依据GB/T15237.1,名称是和个别概念对应的,而“橙汁”这个词语是对应多种产品的一般概念,是术语,不是名称(GB/T21731也明确规定“橙汁”是术语)。很明显,本案食品不应选用“橙汁”作为名称。同时,GB7718「」所称的“某食品”也表明,食品名称对应的是个别概念,而不是对应的一般概念“某类食品”。

3,标准GB/T21731中“复原橙汁”词条下,并未规定“橙汁”是“复原橙汁”的别名或同义词,因此复原橙汁产品不存在“橙汁”和“复原橙汁”两种称呼。

3,GB/T21731规定的五个名词中,只有“复原橙汁”才能反映涉案食品的本质特征,才能够让消费者轻松地将其与鲜榨橙汁产品的区分开来,才符合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十九」的规定。

4,复原橙汁的定义「在浓缩橙汁中加入浓缩时失去的水分等成分,制成的具有橙汁的色泽、风味及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制品。」表明,复原橙汁和橙汁不是同一物品,他们的语言指称不应相同。“橙汁”已由橙汁这个概念使用,复原橙汁不应再使用相同的指称。

5,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橙汁”这个名称,复原橙汁和非复原橙汁皆可使用,不具专用性质(“专”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单独掌握或占有”),不是GB7718所指的专用名称。#p#副标题#e#

事实上,“橙汁”是标准GB/T21731规定的、包含多种食品的术语(即语言学上的统称)。术语(统称)不能作为名称使用(仅标注术语(统称),容易造成混淆,比如月饼不能仅标注“糕点”二字)。因此,食品标注为术语时,必须在附近加注名称,见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

综上,涉案食品是复原橙汁,其专用名称就应当是“复原橙汁”。

注1:食品名称应当是相关标准中有规定的名词(见GB7718「」)。“复原橙汁”是GB/T21731规定的名称,是特别定义的复合词,其中的“复原”二字不是来自GB7718「」中的“复原的、浓缩的、干燥的”等短语。比如,去掉“浓缩橙汁”中的“浓缩”后,消费者将无从区分各种产品。

注2:食品标识,包括食品名称,要符合多方面的要求,一是产品标准本身的规定,二是GB7718,三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注3:GB/T21731是我国唯一对复原和非复原进行区分的果汁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

GB/T15237.1

「3.4.2名称个别概念的词语指称。」、「3.4.3术语在特定专业领域中一般概念的词语指称。」、「3.2.2个别概念只对应于一个单独客体的概念。」、「3.2.3一般概念对应于具有共性的多个客体的概念。」

GB7718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GB7718问答修订版》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全国人大《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部分第三章

“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五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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